入会条例和管理办法
行知(广东)教育研究院
章 程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老先生说过:“教育是立国之本”。在当今新科技快速发展的创新时代里,教育在坚守、传承和发扬传统教育优势的同时,我们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推动未来教育的迭代与落地更新,此时我们应该把握教育发展趋势及机遇,齐聚行业内资深教育人士,深挖一线教育实践前沿人物的智慧,促进学校间、多学科间的研究,成果互享而达教育均衡,为此特成立本研究院,并制定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行知(广东)教育研究院立足于广东,辐射全国,是以研究陶行知教育思想,践行陶行知教育理念为基点,适应国家教育改革及教育发展需要,更好地服务全国各地教育教学发展而设立的专业教育服务机构。    
第二条   本院宗旨:研究院致力于“立德树人”,做“知行合一”和“致良知”的“适合”教育,传播最先进的教育理念、最前沿的教学思想、最科学的教学法。    
      研究院广纳各领域人才,开启创新思维,聚集优质教育资源,配置到一线实践、再创新研究、再实践,由个体研究到团队研究的反复研究与实践的多维度融合,提升整体研究水平,为促进教育创新和改革提供多元化、大容量的优秀研究成果,整体推动教育均衡和素质教育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研究院接受国家教育部、文化部、宣传部、社科院及省市相关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院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问题从一线来,解决方案到一线学校去”的工作思路。    
第五条   
本院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71号扑满山3#1902。电话:010-67685778。
             
本院广州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华海大厦B座2416。电话:020-895596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有: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会员学习与落实国家关于重视教育及综合素质提高的号召,参与国内外教育的传统与创新交流,以及教育创新与改革实践,为弘扬和助推中国教育的创新及未来发展做贡献。   
      2、广纳一线优秀研究人员,汇同高层次优秀研究专家,组成多阶段、多层次、多角度的科研团队,为其提供研究实践的指导培养计划。   
      3、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培训教育业界人才队伍,组织会员开展问题调研,指导学术研讨与交流,协调科研项目攻关,汇集与传播学术成果。   
      4、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研究氛围,建立互补互享的交流机制。为一线学校发展提供教改创新研讨交流及管理咨询,以及全国教育科研课题的规划指导、检查评估、成果鉴定、推广应用,孵化优秀创新成果,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5、组织会员举办讲座、论坛、专题研讨、国内外学术交流、研学及考察等,推动专业科研与开展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与同业间联系、联络和交流合作。   
      6、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发展困惑、意见和要求,组织学术专家商讨并开展问题专项研讨,帮助会员破解忧患和困难,为各个教育领域的一线学校做好落地服务。


第三章  决策、咨询与管理机构
第七条   成立理事会,由各层次院校、机构负责人及研究人员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研究院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好方向把握,并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条   成立顾问委员会,由教育部、各省市教育厅、局等教育领导,以及学校及教育机构或社会推荐的知名教育专业人士组成。主要是为研究院的战略发展把控方向,并且作为院内技术层面的首席指导。    
第九条   成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企事业教育机构或社会推荐资深专家、学者及研究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应一线学校及市场要求参与研讨研究院发展战略,对研究    团队的组建、准入进行论证,以及对项目研究过程中的重大事宜组织调研并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执行院长负责院内全面执行工作,并对院长负责,副院长辅助执行院长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研究院秘书处,负责院内日常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其他内设研究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研究院业务项目的规范管理与执行,研究院的岗位设置及绩效考核,以及研究院办公设备和设施管理等。    
第十二条   设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顾问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理事会”、“秘书处”所筛选的成员代表组成,商讨并参与研究院的重大决策,对研究院的发展、教研活动、研究员的评审考核、研究课题的评审和成果推广,以及会员所提出的疑难问题等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维护会员权益。具体工作由秘书处执行。    
第十三条   设立“早幼教中心”、“中小学中心”、“职教中心”、“民教中心”、“国际交流中心”、“传统文化中心”六个科研服务机构。各“中心”负责吸纳与汇聚各种一线学校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需要研究不同层次的教育发展战略方向、创新技术与成果的研究与实践,并做好“成果挖掘、成果转化以及成果落地执行”等工作。


第四章  会员、研究员
第十四条   研究院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名义提交资料加入的为“单位会员”,以“个人”名义提交资料加入的为“个人会员”。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以及副理事长。“研究员”,以提交“研究成果”为核心,并根据成果的属性区别为“单位”或“个人”。以“团体成果”资料提交加入会员的即为“团体研究员”,以“个人成果”资料提交加入会员的为“个人研究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研究员):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教研机构和学校有加入“研究院”的意愿,拥护《研究院章程》,经自愿申请,且提交机构及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二)个人会员(研究员):团体会员中的所有人员;全国各级各类从事相关教育、教研和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忠诚和热爱于国家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成为研究院会员的意愿,拥护《研究院章程》和《会员条例》,积极参加研究院的各项活动,愿意与研究院共同发展,经自愿申请,且提交个人及研究成果等材料。    
第十六条   加入程序:     
向研究院会员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经研究院秘书处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享有以下权利:
按照相关会员条例享受服务、参与活动;    
对研究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优先参与研究院的相关工作;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研究院章程和会员条例;    
执行研究院决议,积极参与研究院相关工作;     
维护研究院合法权益;    
按照相关会员条例承担有关义务。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资格:     
  (一)不能承担条例规定的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研究院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提出退会申请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的表决权;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的表决权;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等;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请院务委员会研究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执行院长、执行副院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五)本院顾问和学术委员会成员、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的推举聘任;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院院长办公会议是本院日常权力机构,由院长、副院长、执行院长、执行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讨论决定本院的日常重大事项,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与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院的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兼职人员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院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院执行院长为本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院的全面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院执行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院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    
  (三)代表院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制定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本院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院副院长辅助院长和执行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中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收集和处理对本院工作的各项建议和意见;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过本院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请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院根据发展的需要有对《研究院章程》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改的权利。对《研究院章程》所做完善之内容将在研究院官网上第一时间公布。     
第三十九条   若本章程任何条款与现行法律相抵触,除首先依据现行法律条款为准外,相应条款将依照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与解释,而其他条款则保持对会员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第四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当一方(违约方)实质性违反其在章程项下的义务,并且经非违约方提出后仍不履行,非违约方有权中止其应履行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行知(广东)教育研究院。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对外公布之日起生效。